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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友软件公司董事长、人大代表王文京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议案《修改《公司法》,适应企业产权制度发展需要》,及四个建议案。王文京建议修改公司法以适应时代的需求,他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鼓励民间投资,深化分配制度改革,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发展,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方针。

  王文京表示,《公司法》的颁布和修改都极大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,对前20年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作用,《公司法》的颁布和修订都很好的适用了企业的需要。但是国家的经济和企业都在快速发展,所以《公司法》要不断的与时俱进,适应时代的需求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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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友软件股份公司董事长兼CEO王文京

  他表示,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各式各样的风险投资和PE投资机构。当他们投资企业的时候,一般都会给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给予一定的不需要出资的股权,在这个过程中,有很多问题跟我们现行的《公司法》有所抵触。

  所以他希望可以明确规定可不按出资额享有股权,明确承认并规定优先股制度。规定优先股的种类,入股资格要求以及优先股在利益分配、剩余财产分配、表决权、赎回和转换方面的权利。

  据悉,王文京议案建议修改公司法:1、明确规定可不按出资额享有股权。2、明确承认并规定优先股制度。规定优先股的种类,入股资格要求以及优先股在利益分配、剩余财产分配、表决权、赎回和转换方面的权利。3、把公司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的审批制改为注册制。4、把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。5、允许不同所有制一人公司从创立时就可以设立。6、简化、优化工商注册登记流程,提高企业注册登记效率。

  以下为用友议案及建议

  议案:修改《公司法》,适应企业产权制度发展需要,促进民间投资

 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和金融投资体制的改革与发展,近年来各类风险投资(含天使投资)、股权投资(PE等)快速发展,极大地扩大了企业投资资本来源,同时,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展实施股权激励制度,完善激励机制,加速了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,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。国家在新阶段的经济政策中,进一步明确了鼓励民间投资,深化分配制度改革,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发展,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方针。

  我国《公司法》的颁布和历次修改中,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,极大促进了公司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繁荣。现行《公司法》需要持续与时俱进,对其中的一些不适应投资体制发展、股权激励制度建立等方面的条款规定进一步修改,以适应企业和社会在新时期的发展变化要求。

  建议对《公司法》以下方面进行修改:

  1、明确规定可不按出资额享有股权。如在《公司法》中增加条款,明文规定如股东有特殊约定,不同股东实缴出资额与其享有的股权可以不一致,未出资人也可拥有股权等。修改相关条款。修改《公司法》中要求按出资比例行使相关权利的条款。要在《公司章程》中作出明确规定。出于保证第三人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目的,《公司法》应规定当股东实缴出资额与股权不一致时,必须在《公司章程》写明,以起到公示效果,达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作用。

  2、明确承认并规定优先股制度。规定优先股的种类,入股资格要求以及优先股在利益分配、剩余财产分配、表决权、赎回和转换方面的权利。修改相关限制优先权行使的条款。如把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: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、职工的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,缴纳所欠税款,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,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”。设置优先股比例限制。如果优先股的比例过高,一些特殊的优先权利可能过多的集中在优先股股东手中,这可能会影响到普通股东在经营决策时顾虑太多,影响到公司的顺利开展业务,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。对优先股应在《公司章程》中作出明确规定。出于保证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的考虑,《公司法》应规定对优先股东及相关优先权必须在《公司章程》中明确规定,否则对第三人无效等内容。

  3、把公司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的审批制改为注册制。

  4、把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。

  5、允许不同所有制一人公司从创立时就可以设立。

  6、简化、优化工商注册登记流程,提高企业注册登记效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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